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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校**,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案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3****”的学教练汽车,从本区**镇**村**组的家中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车桥镇丰年村流均路(306县道)12KM+250M处,追尾撞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管某某,致管某某受伤,后因对方亲属报警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7mg/100ml。

    被告人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下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谈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谈某某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4.被告人谈某某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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