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牟定县,现住牟定县江坡镇高平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04月0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9时20分,被告人谈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永安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楚雄市永安路与育才路交叉路口处等待红绿灯时被徐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后谈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移又与前方由施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谈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8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论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维凯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512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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