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江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农民公寓二期**栋**单元**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谈某某酒后驾驶赣A*****小车从南昌县正荣大湖之都出发途径墨山立交桥、南莲路、朱桥东路至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五号门段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1. 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谈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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