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谈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4********,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乡**村**号,农民。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谈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小型轿车在榆中县定远镇沿金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学门口时,与贾某某停在路边甘A*****号校车发生挂撞后,又与王某甲推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校车车辆受损,二轮电动车乘客王某乙受轻伤。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谈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降低1个月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娅妮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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