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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谈某某酒后驾驶甘KC****号宝马牌小型客车,沿国道345线由武都区安化镇下街行驶至武都区安化镇上街时,将唐某某推的人力车刮撞后又与王某某驾驶的甘K9****号五星牌三轮车相撞,造成唐某某和王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谈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谈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抽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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