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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谈**,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72********,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镇**村**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南**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分局临时羁押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于同年12月19由荥阳市公安局民警押解至荥阳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5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偿还原告李**借款225万元及利息,被告人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荥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告人谈**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要求其履行义务,被告人谈**一直未履行,经向银行机构查询,被告人谈**名下交通银行账户有八万余元的交易信息,经审查后发现谈**有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荥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基本情况说明、立案登记表、强制执行申请书、《(2017)豫0182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7)豫018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人民法院报公告一份、河南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一张、《(2017)豫0182执2564号》执行通知书、《(2017)豫0182执2564号》报告财产令一份、《(2017)豫0182执2564号》限制高消费令一份、《(2017)豫0182执2564号》执行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四份、《(2017)豫0182执25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二份、《(2017)豫0182执2564号》裁定书二份、《(2018)豫018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018)豫018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7)豫0182执2564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一份、专递邮件详情单、被告人谈**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清单、荥阳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张**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谈**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龙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谈**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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