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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放火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谈某某在晋江市**镇**路****号其住处遇到该栋房屋房东被害人吴某某,因被告人谈某某系擅自搬到该住处居住,被害人吴某某要求被告人谈某某当天搬离,被告人谈某某遂心生不满,扬言要放火烧毁该房屋。当晚22时许,被告人谈某某将衣服、木板、白酒等物品搬到该房屋走廊处,并将未熄灭的香烟扔到衣服上引燃并,后离开现场,导致该火源继续燃烧,造成该栋房屋四间房间被烧毁(无法估价)。

2019年5月27日6时许,被告人谈某某在晋江市**镇**路****一家面馆被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被害人、证人辨认被告人;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挖掘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报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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