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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谈某某,女性,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9********,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都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农民。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谈某某在月照乡三流水村寺沟社自家门口公路边,与邻居王某某及其家人因地界纠纷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在相互撕扯时,谈某某用脚将王某某踢倒后跌落至公路边的坎边,致使王某某头部、颈部等多处受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王某某T1、T4、T11椎体棘突骨折;T1、T4、T5、T6椎体压缩性骨折;T1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右侧第1肋骨骨折;T11-L1椎体陈旧性骨折(前缘骨桥形成);双侧血胸;腰椎退行性病变;头皮裂伤;肺部感染;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死。后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王某某医疗等费用38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宋丽娥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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