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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谈某某(绰号“钻”),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底,被告人谈某某受被害人湖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雇请,负责该公司场地建设用土的运输数量记录及土方堆放安置等工作,土方来源系该公司自行购买和被害人张某甲联系的他人无偿提供的修路挖出的废土。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谈某某以该公司场地建设期间他人无偿提供的修路挖出的废土系其联系介绍,15万立方土每立方要提成2元为由,多次以电话或短信威胁、辱骂被害人张某甲、到被害人张某甲爷爷奶奶家滋事、向某某为要挟等方式,勒索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1万元。后2019年4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谈某某又以土方提成为由向被害人张某甲索要钱财,因被害人张某甲关闭手机对其避而不见,其遂于2019年8月15日用伸缩警棍将湖北**物流有限公司一楼办公电脑显示器及收银机打坏,于同年9月1日用U型锁将该公司三楼进出大门锁住,并用伸缩警棍将大门密码锁打坏,于同年10月28日的将该公司进出口大门的六米长铝合金栏杆损坏,于同年10月31日用伸缩警棍将该公司一楼收银台的电脑显示器及收银机打坏,以此方式再次勒索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万余元。

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被损毁的电脑显示器、票据打印机、可视门禁机、收银机显示器、铝合金门禁栏杆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35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帐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短信截图、被毁坏物品照片、证明、收条、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举报办结单及答复函、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张某乙、邬某甲、邬某乙、汤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张某丙、王某甲、夏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谦

检察官助理:周璐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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