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7年12月1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8年11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9年5月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1时30分,被告人谈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街**广场**店**区看书之际,趁被害人李某某起身换书离开,将李某某放在沙发上的背包盗走,而后进入老城**地下商业街**号将背包内780元现金、一部黑色华为Nova7se手机(鉴定价格为1955元)、一根手机数据线盗走,并将背包及包内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丢弃,后背包及包内物品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破案后,被盗的黑色华为Nova7se手机、数据线、剩余现金312元、背包、身份证、银行卡、就诊卡已发还给被害人,剩余赃款468元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身份前科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利价鉴【2020】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谈某某曾因犯盗窃一年前被三次行政处罚,具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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