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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盗窃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大悟县**乡**村**组**号。2007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谈某某窜至桐庐县横村镇方埠**埠钱某某家2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秦某某晒在2楼阳台上的一条睡裙(红白条相间)窃走。

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谈某某窜至桐庐县横村镇方埠**埠钱某某家2楼。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秦某某晒在2楼阳台上的一套粉红色睡衣裤(有兔子图案)窃走。

3、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谈某某窜至桐庐县横村镇桐千路租房楼下路边晾衣架(汽车修理厂边上),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符某某晒在路边的粉色睡衣裤(有凯蒂猫图案)窃走。

4、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谈某某窜至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埠钱某某房202房,以入户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的OPPO R15手机窃走。

5、2019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谈某某窜至桐庐县横村镇桐千路租房楼下路边晾衣架(汽车修理厂边上),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符某某晒在路边晾衣架的黑色打底裤窃走。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电子串号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符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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