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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某盗窃)(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10号

被告人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长丰县**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楼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谈某某在安徽省长丰县**开发区**小区地下停车场,见被害人卢某某停放的皖******黑色轿车的车窗玻璃未关,遂将车内装在信封里的10000余元现金盗走,随即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0月9日6时许,被告人谈某某溜门进入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镇政府附近的民房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个白色条纹布包(内有价值人民币581元的镶黄金貔貅黑色手链1条及口红3支、公交卡1张、雨伞1把等物)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将手链掏出,将白色条纹布包丢弃在路边绿化带内。

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被盗后报案。2019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谈某某在长丰县**栋**室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谈某某家中搜查出被盗镶黄金貔貅黑色手链1条,从路边绿化带内查找到被盗条纹布包及口红3支、灰白色雨伞1把,依法扣押后均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归案经过、不予收押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581元,数额较大,且有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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