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身份证号码43070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常德市鼎城区**山**场**建筑工程公司。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谈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11月期间,伙同黎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的方式接受连某某、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合计人民币567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连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谈某某虽不具备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民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谈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随送;
3、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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