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9月2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5时30分许,龙港市城北派出所接到有人醉酒的报警后,指派民警包某某、协辅警缪某某、肖某某共同到龙港市西城路337号出警。民警包某某等人到现场带被告人谈某甲去醒酒时,被告人谈某甲拒不配合,对包某某进行手抓、脚踹,造成包某某额头部、手部等多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包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接警单、人民警察证、接受证据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谈某乙、缪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7、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检察官助理:杨菲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谈某甲现在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