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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谈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溧阳市戴埠**桑拿休闲中心经营者,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谈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18年4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于2018年5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谈永斌、朱芳,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以来,被告人谈某甲在自己经营的溧阳市戴埠镇**桑拿休闲中心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其中韩某某、汤某某、潘某某等多人利用谈某甲设置的捕鱼机赌博。2019年7月14日,经韩某某举报,戴埠派出所依法在**桑拿休闲中心**房间内查获两台各有两机位的捕鱼机,后经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查证,被告人谈某甲设置赌博机以来累计抽头渔利数额1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谈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全部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谈某乙、韩某某、汤某某、潘某某、虞某某、蒋某某、蔡某某、石某某、陆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甲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某甲案发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靖

检察官助理:黄诚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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