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515号
被告人谈跃君(耳聋),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64********,汉族,小学文化,职工,住宜兴市**镇**村**渎**号。被告人谈跃君曾因盗窃,于2005年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曾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谈跃君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欧婕,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谈跃君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谈跃君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谈跃君,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谈跃君至宜兴市**镇**新城**幢**号车库,明知王某某为智残妇女仍与王某某先后发生性关系3次。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谈跃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沈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谈跃君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谈跃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谈跃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谈跃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谈跃君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思明
检察官助理:杨东文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谈跃君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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