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谌业徽,曾用名谌亮,男性,1988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8091754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3组。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5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谌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业徽、谌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30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谌业徽的朋友在溆浦县卢峰镇新佳慧超市下经营正新鸡排店,谌业徽将一台老虎机放在该店内与朋友一起经营。后谌业徽发现被害人袁某某通过作弊手段在老虎机上赢钱,遂邀约被告人谌某乙欲向袁某某索要财物。2019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谌业徽得知袁某某在正新鸡排店玩老虎机,邀约谌某乙找到袁某某,并尾随袁某某来到加州红大酒店外,强行将袁某某带至西湖派出所后巷,谌业徽对袁某某进行殴打并索要财物,后两人又将袁某某先后带至溆浦二桥河边、正新鸡排店仓库内进行控制。到仓库后,谌某乙离开,谌业徽继续向袁某某索要财物,袁某某被迫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给谌业徽支付人民币1130元,谌业徽才让袁某某离开。经鉴定,袁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袁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谌业徽、谌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谌某乙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投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谌业徽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谌业徽、谌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业徽、谌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谌业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谌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谌业徽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谌某乙、谌业徽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小凤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谌业徽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被告人谌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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