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谌志军,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小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陈某某,执业证号1430921411104464,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6481****
被告人莫正时,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龚某某,执业证号14301200610351635,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7370****。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佘某某,男,1997年3月21日,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刘某某,执业证号14309201411711968,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0737****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志军、莫正时、夏某某涉嫌抢劫罪,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13日,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谌志军、莫正时、梁某某(在逃)三人事先商量好打牌做局去赢刘某乙的钱,在刘某乙实际上输了五千元钱的情况下,以刘某乙提供的牌有问题为借口,要求赔偿被告人谌志军、梁某某总计63000元。后被告人谌志军、莫正时、梁某某在东坪镇武装部附近的一栋居民楼里,对刘某乙进行殴打,并没收了刘某乙的手机。被告人谌志军、莫正时、梁某某以及梁某某以索要赌债为理由邀请的佘某某,强行扣押刘某乙乘坐莫正时的车子,至木子乡一无人路边。在途中被告人谌志军、梁某某、莫正时等人多次对刘某乙进行殴打、恐吓,要求刘某乙赔偿63000元。后被告人谌志军以索要赌债为理由邀请的被告人夏某某赶至木子乡,积极为谌志军等人壮声势,被告人谌志军、莫正时、梁某某随即殴打、恐吓刘某乙。刘某乙不敢反抗,先将身上3000元现金交出,后在五名被告人的扣押之下,回刘某乙家中拿信用卡,并利用黄某某提供的POS机,分三次共计刷走了刘某乙34000元钱。最后五名被告人将刘某乙强行带至东坪镇低水坝附近,利用刘某乙的手机微信里面的“微粒贷”,贷款25000元钱,并将其中的20000元钱转至被告人谌志军微信账户中。在总计获得57000元赃款后,才将刘某乙放走。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分得13500元,被告人夏某某分得700元,被告人佘某某分得500元,剩下的钱被告人谌志军和莫正时对半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本案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邓某某、谌某乙、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谌志军、莫正时、夏某某、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志军、莫正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夏某某、佘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有殴打、恐吓他人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谌志军、莫正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某某、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华彪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谌志军、莫正时、夏某某、佘某某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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