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谌新桥,绰号“湘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新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谌新桥多次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谌新桥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一次毒品冰毒;
2.同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谌新桥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一次毒品冰毒;
3.同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谌新桥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一次毒品冰毒;
4.同年5月31日晚上,被告人谌新桥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一次毒品冰毒。
被告人谌新桥于2020年6月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谌新桥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新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新桥为他人吸毒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新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新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新桥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持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新桥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6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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