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谌某某醉酒后驾驶湘H6****号牌小轿车,从五华县**医院附近沿**镇**中路往西河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华兴中路236号门前十字路口路段时,先与被害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并搭载周某某的无号牌女装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碰撞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K06K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张某某、周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勘验、检查笔录;4.物证;5.鉴定意见;6.书证、物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镜波
(院印)
附:
1.被告人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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