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3622041995********,江西高安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路**号,现住高安市**大道**佳园**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谌某某酒后驾驶赣*****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载着郑某某等人途径高安市**公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对谌某某进行呼气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随即民警将谌某某带至高安市**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谌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96.0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血样提取登记表;6.同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柏建涛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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