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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26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批准,于2020年7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谌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H****号牌小型汽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谌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谌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担保人顾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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