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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15年因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谌某某与朋友陈某某、覃某某、徐某某等人在黔江区舟白街道民族风情城一家餐馆吃饭期间,谌某某饮用了约2两散装白酒和1瓶啤酒。当日20时30分,谌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7****小型长安牌轿车搭载覃某某从民族风情城出发沿武陵大道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同日20时55分,谌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大道舟白渡路口路段时,被正在设卡检查的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对谌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   

同日21时16分,民警将谌某某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并当场使用两支抗凝管封存以备送检。

2020年10月1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谌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4.证人覃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谌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  礴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谌某某(电话157700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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