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谌某某,绰号“奥妹”,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谌某某在溆浦县**镇**村**组的自家2楼客厅内容留了吸毒人员唐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18时许,被告人谌某某在溆浦县**镇**村**组的自家2楼客厅内容留了吸毒人员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谌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提供场所,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海平
助理检察员:朱丽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谌某某现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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