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1155号
被告人谌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身份证号码432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安化县**镇**路**号,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8月1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湛某某在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林*栋*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谌某某在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林*栋*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谌某某在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林*栋*单元****室客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谌某某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许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谌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