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谌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581号

被告人谌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谌某某喝酒后在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金湖路23号402房内,与女朋友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后用手推搡殴打王某某,导致王某某脸部、头部、颈部和四肢等部位受伤,王某某离开现场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上述房间将谌某某抓获。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谌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