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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3时39分,被告人谌某某因怀疑谌某甲将其低保取消,遂持铁锤至谌某甲位于本区横店街浒铺村****号的家门口,先后将谌某甲家的大门及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鄂A****7号白色丰田霸道SUV轿车砸坏。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车辆被损价值人民币5419元。

案发后,被告人谌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谌某某户籍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谌某甲的陈述;4.扣押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讯问视频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林定敏

2020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谌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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