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谌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住荆州市荆州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9年3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谌某某以**店不支付工资为由,使用事先准备的锤子将荆州市荆州区**路**店门店所有房门玻璃砸毁。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695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砸房门玻璃刑事照片;2.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祝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瞿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梅某某陈述;5.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截图;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1年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谌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亚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