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7月2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谌某某从宜春市袁州区十运会往明月北路沿途寻找盗窃目标,行至明月北路***号被害人张某某店门口时发现张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蓝白色国威电动车没有锁地锁,被告人谌某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电动车前盖板拆下后通过搭线打火的方式将该电动车骑走。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谌某某骑着盗窃的该电动车在袁州区凤凰菜市场闲逛时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当场查获。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国威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拆电动车前盖板搭线打火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子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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