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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2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3日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5时许,被告人谌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号**栋**单元****室阳台窗子外,用撑衣杆窃取了被害人挂于室内衣帽架上的一个挎包(内有人民币现金约765元,挎包价格因评估系数不全不予受理),后携赃潜逃,挥霍赃款。被告人谌某某于同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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