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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行政**自然村**号,2018年12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谌某某多次使用多个名为“**壁纸馆”的微信号,将手机背景图片每天定时更新发到朋友圈,如果有人需要背景图片,就要加谌某某的微信号,加了微信之后就让好友在其朋友圈里拿背景图片,之后谌某某会定期在朋友圈里发抽奖活动和中奖情况图片,待一定时机后,谌某某会将中奖微信群发给每个微信好友,谎称微信好友是其列表中随机中奖的第五位宝宝,如对方回复询问怎样领奖品时,谌某某就会说必须先购买298 元的商品才可以抽奖,并称抽奖没有空奖,百分百中奖。如果对方付了298元,谌某某就会发抽奖转盘的二维码给对方,对方扫二维码进去抽奖,奖品都会抽到苹果手机,谌某某告知公司会尽快发货,公司这边还有折现活动,只要付折现费给财务微信,他们公司就能将奖品折现转账给被害人。谌某某用上述方法先后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98元,戴某某人民币298元,韦某某人民币298元,雷某某人民币1192元,易某某人民币 1194 元,陆某某人民币1194元 ,李某某人民币1192元,共计人民币5666元。

    2020年6月15日谌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还被害人被骗金额总计人民币55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能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情节,属自首,且能将大部分赃款退回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晋东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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