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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89号

被告人谌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因卖淫于2009年11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谌某某冒名“王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交往多年,2017年11月份左右,谌某某制作了“王某某”的假身份证和离婚证,向张某某称自己已经离婚,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后两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3月,谌某某以结婚购房为由,骗取张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0万元,后编造各种借口理由拒不归还。2019年9月份谌某某将张某某的手机号删除、微信拉黑,断绝了和张某某的联系。

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安化县将被告人谌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1日,谌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人民币10万元,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一份,对谌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谌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周芷君

                         2020年12月29日

1.被告人谌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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