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61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村**组**号,住武汉市江汉区**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谌某某及方某甲(已判刑)等人,受熊某丁(已判刑)雇请帮忙索要债务,在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派出所门口强行将熊某甲押上一辆“雪佛兰”牌小轿车,先后带至本区王家河街福禄畈湾一村民家中及汉口北格林豪泰酒店一房间内,禁锢其人身自由,并对熊某甲多次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直到次日17时许,才将其释放。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熊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病历材料、受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熊某乙、张某某、陈某某、方某乙、熊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甲陈述;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5. 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及同案犯熊某丁、方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谌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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