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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谌某某未办理《持枪证》,将其父生前留下的一支枪藏匿于家中。2019年4月16日,利川市公安局谋道分局民警将其搜查出。经鉴定,该搜查枪支是使用火药为发射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笔录;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HQ0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玲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7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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