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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谌某某性别:**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2**********族****,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谌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他人处购得柴油票并从中石油公司久长油库将柴油提出,用改装的贵A8****面包车将柴油运往开阳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修文县久长镇原水泥厂等地销售。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谌某某在新天地工地销售柴油时被查获,当场查获未销售的柴油640千克,记账的二联收据10本。经鉴定,查获的柴油价值5023元,系不合格产品。被告人谌某某销售金额182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外壳二联收据10本;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及证明等;3.证人证言:朱某甲、陈某乙、杨某丙、陈坤证言;4.鉴定意见:〔黔〕质检第W20190201519号检验报告、开价认刑字(2019)第233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谌某某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陈某乙、杨某丙、朱某甲辨认笔录、被告人谌某某对面包车、账本的辨认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的柴油,经营数额为18768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谌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检察官助理 喻玺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其家中,电话1360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红色外壳二联收据10本、面包车一辆及0号柴油640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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