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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甲、谌某乙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村,暂住青岛市北区******号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谌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和达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村,暂住青岛市北区**路**号**号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谌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谌某甲、谌某乙驾驶面包车行驶至本市重庆北路与仙山西路路口附近青桔共享单车集中停放点时,盗窃1辆青桔共享电动二轮车(价值人民币5442.15元)放在面包车上,后将该电动二轮车运至本市市北区台湛路41号附近藏匿。后被告人谌某甲被查获到案,被告人谌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被盗车辆被缴获。谌某甲、谌某乙退赔被盗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甲、谌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甲、谌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甲、谌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某乙具有自首、退赔等情节,被告人谌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谌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通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甲、谌某乙现住青岛市北区**路**号**号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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