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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甲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谌某甲(曾用名谌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9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谌某甲及值班律师高怀亮、被害人家属李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谌某甲驾驶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京N3****)在石河营建材城南门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行人李某乙(男,79岁,延庆人)由北向南横穿马路,货车前部与李某乙相撞,造成李某乙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谌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含)以上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谌某甲拨打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谌某甲驾驶的车辆照片;2.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车速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甲在事故后主动拨打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保护现场,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文源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谌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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