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谌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谌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谌某乙自西向东从安化县东坪镇酉州村往该镇烟竹村方向行驶,行至酉州村陈立贵房屋路段,撞到路边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谌某乙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谌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构成重伤二级。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谌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2.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谌某乙、罗某某五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谌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芝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89178****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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