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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谌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院后勤部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巷**号**栋**房(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谌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胡某某与被告人谌某甲之父谌某乙在双方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巷**号前坪发生口角,谌某乙回家后,胡某某继续在前坪对其大声指责。谌某甲遂从家中冲出,与胡某某对骂,并用手掐胡某某脖子,胡某某用手拉住被告人谌某甲的右手,双方相互扭打过程中,谌某甲与胡某某一同摔倒在地上,其中谌某甲压迎面在胡某某的身上。被告人谌某甲之父谌某乙及围观群众随即将被告人谌某甲拉开,谌某甲当场反映其右手臂剧烈疼痛,围观群众遂将其送至湖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被害人胡某某当即至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10月11日12时40分,被告人谌某甲经湖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肩关节半脱位;2019年10月11日17时05分,被害人胡某某经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口腔溃疡,2019年10月12日,经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CT诊断为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谌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5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被告人谌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谌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损失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回执、传唤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常某某应、罗某某、金某某、陆某某、姜某某、黄某某、汤某某、谌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谌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谌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谌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予以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谌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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