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谌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月23日、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谌某甲化名陈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夏某某,并自称是长沙某银行主任。被告人谌某甲以帮夏某某办理扶贫资金,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了夏某某49000元用于日常挥霍。该案破获后,2019年11月19日,夏某某收到被告人谌某甲退还的49000元,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谌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款说明、交易明细、银行流水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黄某某、谌某乙、谌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谌某甲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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