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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谌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长沙市**段**号**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谌某甲在没有经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以信用卡养卡,代还信用卡业务需要资金的方式,以承诺每天支付本金1.5%-2.2%的年利息率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其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经鉴定,确认谌某甲收到已报案的谌某乙、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等18名资金出借人资金总额为25713082.29元,归还资金出借人的资金总额为5339867.10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谌某甲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信用卡的记录、借条、POS签购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谌某乙、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5713082.2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谌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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