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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谌楠诈骗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谌楠(曾用名谌南),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安徽省蚌埠市人,住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2017年2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600元。本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谌楠(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地区业务员)虚构部分红星白酒产品质量有问题需要退回厂家的事实,取得濉溪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某信任,后谌楠两次将濉溪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市场价值22590元、26208.25元的红星牌白酒拉走,并将该部分白酒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所得钱财用于个人挥霍。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谌楠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辞职。2020年1月31日,谌楠隐瞒其辞职的事实,以清退存库为由,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将濉溪县**农副产品市场价值99972元的红星牌白酒拉走,且谌楠在事后多次以各种理由欺骗李某某,拒绝向濉溪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退还货物或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退货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谌楠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谌楠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8770.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飞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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