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谌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谌静自2020年4月20日至同年6月8日期间,五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0日,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1300元(其中100元为运费)给被告人谌静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被告人在收到钱后联系上家通过黑的将冰毒从成都发到西昌交给张某某,被告人赚取200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27日,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1300元(其中100元为运费)给被告人谌静购买甲基苯丙胺2包。被告人在收到钱后联系上家通过黑的将冰毒从成都发到西昌交给张某某,被告人赚取200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9日,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1400元(其中100元为运费)给被告人谌静购买甲基苯丙胺2包。被告人在收到钱后联系上家通过黑的将冰毒从成都发到西昌交给张某某,被告人赚取200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30日,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1200元给被告人谌静购买甲基苯丙胺2包。被告人在收到钱后联系上家通过闪运将冰毒放至成都市**巷**苑**栋非机动车入口旁丰巢智能柜中,由张某某在柜中自行取走冰毒。黑的将冰毒从成都发到西昌交给张某某,被告人赚取200元人民币。
5、2020年6月8日,吸贩毒人员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2150(其中150元运费)元给被告人谌静购买甲基苯丙胺4包,净重3.62克。被告人在收到钱后联系上家通过非法运营车辆将冰毒从成都带至西昌交给宋某某,被告人赚取400元人民币。经鉴定4包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购买毒品违法人员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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