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中凡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2月2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镇**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言某某、陈某某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承揽工程项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13.277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镇**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政府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被告人谢中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言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11.6万元的马来西亚碧桂园小区房产1套,由言某某的妻子陶某某代持;2016年,收受言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49.0774万元,暂存于言某某和陶某某处。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0.6774万元。
二、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木业有限公司借壳上市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被告人谢中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9.8万元的中山市远洋城别墅1套,由李某甲的妻子吴某某代持;2010年至2015年,先后四次收受李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港币11万元。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0万元。
三、2010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雷某某购买中山市南区原水泥厂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被告人谢中凡收受雷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446.6万元的中山市凯茵新城房产1套,由雷某某的妻子雷绮游代持。2013年至2014年,雷某某按照被告人谢中凡的要求对该套房产进行了装修并支付装修费用人民币109.4万元。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6万元。
四、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乙房地产公司缓缴报建费等事项提供帮助。2011年,被告人谢中凡通过其亲属低价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中山市帝璟东方园1间商铺,从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冯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90.8万元。
五、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镇**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承揽政府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谢中凡先后五次收受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77万元,其中人民币107万元暂存于陈某某处。
六、2012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甲投资有限公司缓缴报建费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被告人谢中凡通过其亲属低价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中山市盛景尚峰小区2套房产及2个车库,从中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柳振兴给予的人民币176.4万元。
七、2005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镇**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工业用地等事项提供帮助。2006年,被告人谢中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暂存放在叶某某处。
八、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建筑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被告人谢中凡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0万元。
九、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传播有限公司在**项目纳入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谢中凡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林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0万元。
十、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镇**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丙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工业用地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谢中凡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林某丙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美元4万元。上述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0.8万元。
十一、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何锐驹的职务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2015年,被告人谢中凡收受何某某给予的港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3万元。
十二、2003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镇**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经济联合社社长马某甲转让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2004年,被告人谢中凡收受马某甲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十三、2011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房地产项目享受中央商务区政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谢中凡先后十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周某某给予的港币共计26万元,折合人民币20.8万元。
十四、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某获取商品厂房指标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谢中凡先后三次收受董某某给予的港币共计21万元,折合人民币16.2万元。
十五、2014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缓缴报建费等事项提供帮助。2014年,谢中凡收受该公司股东李某乙给予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5.4万元。
十六、2016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租赁批发市场等事项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谢中凡先后五次收受郑某某给予的港币共计16万元,折合人民币12.3万元。
十七、2013年,被告人谢中凡利用其担任中山市**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推进项目建设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被告人谢中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乙给予的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7.6万元。
被告人谢中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退清赃款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中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中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4013.27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中凡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叶祖怀
检 察 员:康 沛
附:
1.被告人谢中凡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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