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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丰宜、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谢丰宜(绰号“某某叔”、“某某哥”),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彭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晖翔,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泽交,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丰宜、周泽交、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8月16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还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4日至7月18日,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谢丰宜、吴某某、周泽交伙同周某甲(已提起公诉)及颜某某、肖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股东和组织者,在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村、**村和**村等地,以入股分红的形式,以摇“骰子”比大小的方式邀集人员赌博。每次邀集参赌人员二十余人至一百余人不等,赌资超过10万元,平均每场输赢5万元以上,共计组织赌博12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谢丰宜、吴某某、周泽交伙同周某甲等人相约到娄星区**办事处**村被告人周泽交家开设赌场。当天上午9时许,谢丰宜、吴某某等人依约召集赌场股东及参赌人员约八十余人,在周泽交家后山养鸡棚聚赌,11时许,听到有人报案才散场,此次赌资约4万元。

2.2018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谢丰宜、吴某某及周某甲等人按事先约定到被告人周泽交家,邀集约四、五十人摆桌开赌。股东是谢丰宜、吴某某、周泽交、周某甲等十余人,股金约3万元,所有股东均是组织者。

3.2018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谢丰宜、吴某某及周某甲等人事先约定到被告人周泽交家摆桌开赌,参赌的人数有五、六十人,股东为谢丰宜、吴某某、周某甲、周泽交等十余人,此次股金约2万元。

4.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谢丰宜、吴某某及周某甲等人约定到被告人周泽交家摆桌开赌。此次股东及组织人员仍系谢丰宜、吴某某、刘某甲、周泽交、周某甲等十余人,参赌人数达四、五十人,此次股金约4万元。

5.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谢丰宜、吴某某及周某甲等人事先约定到被告人周泽交家聚赌,股东仍系谢丰宜、吴某某、周泽交、周某甲等人。所有股东均系组织人员,参赌人数有三、四十人,此次股金约2万元。

6.2018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谢丰宜、吴某某及周泽交与周某甲等人按照事先约定到被告人周泽交家聚赌,股东有谢丰宜、吴某某、周泽交、周某甲等十余人,此次参赌人数有四、五十人,股金约4万元。

7.2018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谢丰宜、吴某某及刘某甲、曾某甲、周某乙等人约好仍去被告人周泽交家聚赌,由吴某某、谢丰宜、刘某甲、曾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曾某乙邀集人员,周某甲与周泽交父子二人提供场地。此次参赌人员共有七、八十多人,股金约3万元,赌博时长达整整一天。  

8.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泽交、谢丰宜、吴某某、及周某甲、刘某甲等人入股并组织五、六十人在**办事处**村聚赌。此次参赌的人员均是谢丰宜、吴某某、刘某甲、曾某甲、周某乙等人召集而来,股金约3万元。

9.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谢丰宜、吴某某、周泽交与周某甲及刘某甲、周某乙等十余人组织了一百多人在**办事处**村成某某家聚赌,参赌人员由谢丰宜、吴某某、刘某甲等人召集。

10.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泽交、谢丰宜、吴某某及周某甲、周某乙等十余人组织了四、五十人,在**办事处**村刘某丁家的亭子里聚赌,参赌人员由谢丰宜、吴某某、刘某甲等人召集,此次股金约有4、5万元。

11.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泽交、谢丰宜、吴某某及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组织了四、五十人在**办事处**村刘某丁家亭子里聚赌,参赌人员由谢丰宜、吴某某、刘某甲等人召集,此次股金4、5万元。

12.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谢丰宜、周泽交、吴某某与周某甲等商议到娄星区**办事处开设赌场,谢丰宜、吴某某、周泽交等15个股东共凑股金约3万元。次日7时许,周泽交、周某甲找到**办事处**村李某某家聚赌,周某甲电话告知吴某某召集参赌人员,当日上午8时许,吴某某召集谢丰宜、周某乙等15个股东带着五、六十人到**村李某某家,赌了约半小时后因陈某某搅场而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丁、郭某某、周某戊等的证言;3.被告人谢丰宜、周泽交、吴某某与同案人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丰宜、周泽交、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谢丰宜、周泽交、吴某某均系主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丰宜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吴某某手机1550250****

3.被告人周泽交现监视居住在家,周泽交手机1887383****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5.随案移送侦查卷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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