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谢丰阳,曾用名谢小东,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3********,住址及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村**号。被告人谢丰阳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0月5日释放;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丰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谢丰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丰阳,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谢丰阳因与邹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富强新村巷道内会车时,互不相让,并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谢丰阳将被害人打趴在地,用拳头捣其腰背部,造成邹某某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谢丰阳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基本信息、被害人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谢丰阳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丰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丰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丰阳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丰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丰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翟艳兰 2020年3月2日
附:
1. 被告人谢丰阳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