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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书协诈骗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谢书协,男, 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雷道金,海南万理(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书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张某甲被诈骗的事实

2018年12月,被告人谢书协与居住在海南省陵水县的被害人张某甲通过网上交友平台认识,后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谢书协虚构家人生病住院、朋友家人出车祸、与他人打架受伤住院、身患癌症需要治疗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财产。其间,张某甲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向谢书协支付人民币370700元。谢书协将以上钱款用于归还网上贷款以及个人日常花销。

另,张某甲还交付一条金项链给谢书协,谢书协将项链典当后用于个人花销。经查,该项链是张某甲父亲所有,2015年以人民币15260元的价格购买。案发前,谢书协已归还张某甲人民币21900元。

案发后,谢书协的家人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协商,共计赔偿张某甲人民币370700元,张某甲对谢书协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全国人口查询信息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甲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银行流水清单、李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千足金精品手链发票1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张某乙、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谢书协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付某某被诈骗的事实

2019年8月,被告人谢书协与居住在福建省漳平市的被害人付某某通过网上打游戏认识,2019年12月二人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书协虚构其患抑郁症需要治疗、与人打架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付某某的钱款。其间,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支付给谢书协人民币73000元。谢书协将以上钱款用于归还网上贷款以及个人日常花销。

被告人谢书协于2020年7月10日在福建省石狮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谢书协支付宝交易记录、付某某微波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书协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书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书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书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宝英

书  记  员:符芳菲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书协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7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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