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谢付,男,196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洞口县**镇**村**组,有前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浙江省温岭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邵阳市大祥区**街道**组**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9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付涉嫌盗窃罪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付2019年1月至8月流窜在隆回县***、***、****、***、***、***等乡镇及**县**乡以撬门的方式进入商店盗窃作案十起,盗得价值约41042元钱的香烟和约4888元钱现金。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26日凌晨,谢付在***镇加油站斜对面的宁某甲商店内盗得白沙精品一代、利群、芙蓉王等香烟12条及现金2200余元。后谢付将盗得的12条香烟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卖得1300元。谢付在宁某甲的商店内盗窃结束后,还窜至宁某乙的**超市进行盗窃,由于被宁某乙发现而没能盗得任何财物,此次盗窃谢付共非法获利3500余元。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付此次盗得的香烟的配送价为1329元。
2、2019年1月24日凌晨,谢付在320国道***镇政府往**方向300米远的刘某丙的商店内盗得白沙、白沙精品一代、双喜等香烟7条和芙蓉王、白沙精品一代等13包散烟及现金300多元。后谢付将盗得的7条香烟和13包散烟拿到洞口县**镇车站附近卖给了过往的路人,卖得600多元。谢付此次盗窃谢付共非法获利1000余元。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付此次盗得的香烟的配送价为611元。
3、2019年2月6日凌晨,谢付在****镇****中学与****卫生院之间的刘某丁商店内盗得白沙、白沙精品一代、利群、双喜、芙蓉王等香烟32条和30包散烟。随后,谢付又在**中学对面刘某戊的商店内盗得芙蓉王、利群、白沙精品一代、双喜等香烟32条。后谢付将在刘某丁和刘某戊商店内盗得的香烟拿到邵阳市南门口、三眼井、汽车东站、人民广场等地卖给了过往的路人,共卖得7300多元。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付在刘某丁商店内盗得的香烟的配送价为3487元,在刘某戊商店内盗得的香烟的配送价为3827元。
4、2019年2月16日凌晨,谢付在***镇农贸市场对面阳某某的**批发部盗得和气生财、芙蓉王、白沙精品一代、双喜、利群等香烟20条及现金700多元,但被谢付弄丢了2条和气生财、2条蓝芙蓉王和3条黄芙蓉王。后谢付将另外13条香烟拿到邵阳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卖得1200余元。谢付此次盗窃共非法获利2000余元。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付此次盗得的20条香烟的配送价为3317元。
5、2019年3月8日凌晨,谢付在***镇***大酒店对面的胡某某的商店内盗得白沙、双喜等香烟12条及现金80余元,后谢付将盗得的香烟拿到隆回县**市场卖给了过往的路人,卖得700多元。此次盗窃谢付共非法获利800多元。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付此次盗得的香烟的配送价为663元。
6、2019年3月3日凌晨,谢付在***镇广场往***方向廖某丁的商店内盗得芙蓉王、白沙、双喜等香烟50条,后谢付将盗得的香烟拿到邵阳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共卖得8000余元。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付此次盗得的香烟的配送价为8156元。
7、2019年4月23日凌晨,谢付在绥宁县**乡**乡镇府斜对面杨某某的移动手机店内进行盗窃,谢付发现该手机店柜台的玻璃柜内有一个智能机和三、四个老人机,但由于玻璃柜上了锁,暴力破坏玻璃柜却担心动静太大,所以此次盗窃谢付自己最终没有到盗得任何财物。
谢付于2019年8月22日凌晨采用木棒撬、垫砖头的方式撬开***镇街上**批发超市的卷闸门,盗窃和天下、和气生财、芙蓉王、白沙等品种共111条整烟和46包散烟及1608元现金。谢付盗得这些香烟后,将盗得的111条香烟及三包和天下散烟以158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邵阳市**区**桥旁“**烟酒”店的老板被告人张某某,将盗得的43包散烟以520元的价格卖给了邵阳市**桥旁三个民工,共非法获利17928元。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谢付此次盗得的香烟的配送价为19652元。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1月起先后四次收购谢付盗来的香烟,收购的所有香烟的配送价为30230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具体情况为:2019年8月22日中午,张某某在明知谢付售卖给他的香烟可能是贼货的情况下,仍以15800元的价格收购了谢付在廖某丙店内盗窃得来的的黄芙蓉王、精品白沙三代、精品白沙一代等多品种共111条香烟用于销售。张某某还曾于2019年1月、2月、3月先后三次在明知谢付售卖给他的香烟可能是贼货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烟酒”店,总共花费10500余元收购谢付的香烟,用于自己售卖。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收购谢付在廖某丙店内盗得的香烟的配送价为19652元。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收购谢付在宁某甲店内盗得的香烟的配送价为1329元。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收购谢付在阳某某店内盗得的13条香烟的配送价为1093元。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收购谢付在廖某丁店内盗得的香烟的配送价为8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与扣押物照片、发还赃款、赃物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廖某甲、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丙、彭某某、宁某甲、宁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阳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廖某丁、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付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商店,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谢付向其出售的香烟可能为赃物而多次予以大量收购并在自己所经营的商店中出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田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付、张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廖某甲、廖某乙。
4.被害人:廖某丙、彭某某、宁某甲、宁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阳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廖某丁、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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