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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代福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7746号

  被告人谢代福,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1572日因犯抢劫罪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11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88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代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4日4时许,被告人谢代福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被害单位**有限公司,攀窗入内,用螺丝刀撬开该公司的功德箱,窃得人民币4000元。

2.2020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谢代福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被害单位“**酒店”,溜门入内,用螺丝刀撬开该店收银台抽屉,窃得人民币800元。随后,谢代福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被害单位“**店”,溜门入内,用螺丝刀撬开该店收银台抽屉,窃得人民币2000元。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谢代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谢某甲、喻某某、黄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代福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代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代福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人民币共计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代福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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