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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伟、刘佳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

被告人谢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曾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16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2月13日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曾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1月24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2月28日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伟、刘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一个月,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谢伟在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君临宾馆”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肖某某,被告人刘佳多次帮助谢伟送毒品给买毒人员并收取毒资。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28日22时许,张某某通过肖某某联系被告人谢伟买冰毒、麻古,张某某发了200元钱微信红包给肖某某,肖某某再将这200元钱微信红包发给了被告人谢伟,谢伟让被告人刘佳将约0.5克冰毒和1粒麻古送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君临宾馆”大厅给张某某,并再向张某某收取50元毒资。

2、2016年12月6日,张某某再次通过肖某某联系被告人谢伟购买100元钱的冰毒、麻古,刘佳按照谢伟的安排将约0.2克冰毒、麻古送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君临宾馆”大厅交给张某某,并向张某某收取100元毒资。

3、2016年12月8日,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伟购买冰毒、麻古,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48元毒资给谢伟,被告人刘佳按照谢伟的安排将约0.5克冰毒和l粒麻古送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君临宾馆”大厅门口交给张某某。

4、2016年 12日9日晚上,肖某某让肖某某帮忙在被告人谢伟处购买毒品。谢伟在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君临宾馆”805房贩卖了约0.4克的冰毒、麻古给肖某某,谢伟得毒资1 00元钱。肖某某将买到的毒品交给肖某某。

5、2016年12月10日0时许,张某某要肖某某帮忙到被告人谢伟处购买lOO元钱的冰毒、麻古,并通过微信转了120元钱给肖某某,肖某某就通过微信联系谢伟购买毒品,并微信支付了100元毒资给谢伟,不久谢伟送了约0.4克冰毒、麻古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君临宾馆”803房间给肖某某等人。

6、2016年12月11日晚上,张某某要肖某某帮忙到被告人谢伟处购买毒品,肖某某微信联系谢伟,被告人刘佳受谢伟安排将0.8克冰毒、麻古送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君临宾馆”805房间给张某某,刘佳收取了张某某270元毒资。

7、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谢伟欠肖某某100元,肖某某以这100元的债款在谢伟处购买毒品,被告人刘佳受谢伟的安排将约0.3克冰毒、麻古在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君临宾馆”805房间送给肖某某。

8、2016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谢伟在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君临宾馆”805房间贩卖约2.1克冰毒和3粒麻古给张某某,得毒资500元。谢伟、刘佳、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在805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谢伟、肖某某、张某某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若干,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毒品检验鉴定报告;4、辨认笔录;5、被告人谢伟、刘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刘佳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伟、刘佳系累犯、毒品再犯,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周明

2017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伟、刘佳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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